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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无证排污行为”与“其他环境违法行为”区别
2020-05-11

“无证排污行为”与“其他环境违法行为”区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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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问题:尊敬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:您好!前段时间发布了《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环环评[2020]19号),针对其中的“手续不全”类项目,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下达“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”。其中的“整改期间,我局不对你单位无证排污行为予以处罚,但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。”这项要求中的“无证排污行为”和“其他环境违法行为”分别指什么?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整改期间要完成补办环评手续,对“未批先建”和“未验先投”不予进行处罚呢?以上疑问烦请明示,感谢!

  回复:您好,根据生态环境部《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“无证排污行为”是指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,“其他环境违法行为”是指除“无证排污行为”以外的环境违法行为。根据环环评[2020]19号规定,对于取得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、处于整改期间的排污单位,生态环境部门不对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,但对于整改之前、整改期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,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并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,均应依法予以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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